重磅消息!

梧州2020年征地区片地价公布!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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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梧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官网上正式发出了《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征地补偿图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我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做好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配套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精心组织,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要认真做好宣传、公布等工作,及时在本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群众的支持。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梧州2020年征地具体标准如下

征地补偿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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