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印发《桂林市2026年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需求侧(购房者)和供给侧(开发商/行业)两方面同步发力。对于购房者而言,核心利好主要集中在买房给补贴、公积金提额度、计价方式更透明等方面。

接下来,一起看看具体措施。



一、针对购房者的直接利好

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在桂林市(6城区及11个县、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房住宅的个人,可享受住房补贴政策(全市范围内*多可享受1套住房的补贴),每套可获得5000元补助。发放500万元,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多元化住房消费。


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在备案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的时间限制。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至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至高可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其中养育二孩的家庭提高10万元,养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提高20万元。持续开展新就业群体、网络群体、青年群体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住房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计价宣传销售。支持购买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从50%降至30%。



二、针对开发商的利好(间接利好市场)

优化住房销售方式。取消商品房交易价格与备案价格上下浮动比例的限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一房一价”,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对外公布并依规进行备案。


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用途监管。企业可按工程进度节点申请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无需受应留存额度限制,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节点**限额。


遇重大节日或重要时间节点,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提取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强化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动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工作常态化,确保合规住房开发项目“应进尽进”、贷款“应贷尽贷”、放款“能早尽早”。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账户开设方面,将商业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以及商业、办公、公寓等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情况作为重点考量因素。


对在库其他房地产服务企业:①对202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20%,且上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②对202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量≥300万元,且上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202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5%以上,且上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的房地产中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存量土地、房产优化开发建设。库存商业、办公用房以及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鼓励依法依规转型用于教育、养老、康养、旅游、文化、体育、科技孵化、“互联网+”等**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可实行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适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法依规推进符合要求的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在符合国土空间**管控、满足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已建未销售的公寓、办公、酒店等类型非住宅商品房,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论证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在符合土地利用相关政策,调整方案满足**和地方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依法依规调整为商品住宅。


允许已出让未建设商业和商住用地依法依规调整商业和住宅的比例。上述调整均需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变更地块规 划条件和项目规 划设计方案,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优化房地产项目规 划设计。在符合国土空间**的前提下,支持新出让地块带方案挂牌出让;支持已出让地块按照“好房子”规 划建设要求,在不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附带**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及户型设计。


结合我市车位库存情况及未来需求预测,支持对房地产车位配比合理性进行研判分析,适当调整房地产车位配建比例(不包含已出让地块)


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城中村改造符合净地出让的地块“拿地即开工”



三、针对行业与城市发展的利好

推动其他房地产业提质增效。支持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等房地产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并升规入库,提升市场竞争力。对2026年上半年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其他房地产服务企业,且上半年营收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鼓励企业结合需求情况利用自有房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原则,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开展收购工作。

继续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工作,确保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支持各县(市、区)通过房票安置、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等方式优化征收安置。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中村改造,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和实现可持续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