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新规 事关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11月11日,南国早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我区宅基地审批制度及流程迎来重大改革,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同时,明确要求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1

不出乡镇即可办结审批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过去,农户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后,相关材料从乡(镇)上报到县(区)政府逐级审核、审批。审批环节多,流程耗时长。

《通知》提出——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申请表》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直接审核批准。

这意味着,农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全程都不需要出所在的乡镇。

现实中,农户建房影响周边已有房屋通风、采光或侵占用地,引发邻里纠纷的情况不时发生。对此《通知》明确——

在村民小组初审阶段,就要把申请材料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审查设计方案等内容,**将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高等情况公示10日。到了村级组织审查阶段,还要重点审查该项目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2

用地和**许可合并办理

一直以来,农房项目建设的用地手续和**许可手续,都是分开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核发乡村**许可,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扩大面积的,还需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流程复杂,申请材料多。

《通知》明确——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把乡村建设**许可证的核发授权或者委托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许可证。

过去,许多农房建设申请都被卡在**许可环节,很多情况下,是因为缺乏村庄一级的**,**审批无章可循。新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通知》——

乡镇政府在审核过程中,将严格按国土空间**、村庄**、农房建设**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已有“多规合一”村庄**的,严格按**落实;还没有“多规合一”村庄**的,由各县(市、区)制定农房建设**管控办法或村庄**设计通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和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若以上情况都不符合的,在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也应予以通过。

3

单户建筑面积上限450平方米

农房建筑面积是不是可以随意申报?农房能否想建多高就建多高?

《通知》强调——

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存在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分户后没有宅基地等情形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获批准。

宅基地的面积和农房建筑面积也不能“任性”。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这相当于,1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只能建4层半的房屋。对于平原、丘陵、山区的定义,按照地理学的标准执行。城市郊区则是指城市市区以外、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地区。

用地建房全过程,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监督和验收。如在开工阶段,乡镇政府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还需要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要求、乡村建设**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终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还应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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