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快来看看你家的房子是否符合条件吧~
一、工作任务
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4.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二、工作内容
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1.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
2.严格确权登记程序,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3.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4.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5.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处理。
6.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
7.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9.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10.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11.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12.建设完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底前)
2.权籍调查阶段(2021年9月底前)
3.登记发证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4.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12月底前)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