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2021年7月,**发展改革委将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拓展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基于对各地租赁住房的调研及实践经验,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具有起步早、规模大、经营模式成熟的特点,符合基础设施REITs服务实体经济、盘活存量资产的初衷。

  公租房具备

  纳入REITs试点基本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在**层面明确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以三种住房为主体,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具有保障属性、都以租赁方式进行供应、互为补充,主要区别在于重点供应对象不同。公租房受市场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现金流相对稳定。因此,从民生保障属性、历史发展沿革、经营特征角度,具备纳入REITs资产范围的基本条件。

  纳入试点具有重要意义

  将公租房纳入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响应“房住不炒”的号召,保障“居者有其屋”。通过REITs盘活公租房,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有益于抑制住房投机行为、构建租售并举的长效机制。

  二是助力存量资产的盘活、改善租赁住房类资产的投融资机制。历经长时间的发展培育,我国沉淀了大量的公租房资产。而公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维护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国有平台承担,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高土地成本、高建设成本及不通畅的退出机制难免带来投入高、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等局面。纳入REITs试点范围后,能够盘活庞大存量、带动更多权益型资金。同时,能够帮助公租房主体降低资产负债率,实现投融资闭环。

  三是丰富REITs投资种类,充分体现普惠性。我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从萌芽到逐渐成熟,加之租赁住房类REITs的市场实践,均为公租房REITs的推出奠定了基础。通过REITs向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持续分享公租房资产收益,能够充分体现普惠性。

  制度建议与展望

  一是适当进行补贴,保障民生属性。公租房面对的客群,决定了其租金水平较低,往往相较于同地段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较高的折让比例。因此,在发行REITs后,为继续保有其民生属性,配套适度比例的补贴有益于保障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稳定运营,亦为投资人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

  此外,受香港地区REITs经验启发,将配套底商纳入公募REITs底层资产中,有助于提高项目市场化运作效率和现金流水平。此点也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项目土地用途的规定,即“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二是同一市级财政下的不同公租房资产可纳入同一REITs产品。通过对各地公租房项目的调研走访,笔者发现,当前公租房房源分布较为分散,单个企业、区级政府或区级平台公司持有的公租房项目规模大小不一,不同主体投融资实力差异较大,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市为单位、同一市级财政下的公租房资产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不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纳入同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统一进行管理,有助于进行规模化管理、稳定租赁关系、培育符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和团队、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与运营效率,从而进一步反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是在当前“收支两条线”基础上,完善现金流归集机制。对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部分地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根据监管要求,基础设施REITs项目收益应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

  公租房特有的收支模式如何与基础设施REITs要求相匹配?笔者提供了以下思路:借鉴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证监会对收费权类的收支两条线的相关意见进行安排,以填补目前的空白。即“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产品,*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类的资产(公租房),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同时,还应获得地方财政或有关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明确政府和房源持有主体在运营管理方面的权责利安排,以厘清公租房项目申报REITs的现金流收支路径、管理模式,形成标准化投融资产品。

  四是加强协同、完善配套机制。公租房REITs涉及链条长、环节复杂,从资产生命周期角度,完善土地供给方式、引导更多的权益型资金支持建设期资产。从REITs发行审批角度,通过联席审批或绿色通道方式,加强住建、国土、发改、财政、国资、税务等各部门的协同。在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完善相应配套机制。举例而言,根据现行财税政策,公租房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行为基本一致、无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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