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发出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全区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过程中,不得再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知要求,尚未配备经公安部门认证的身份证读取设备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8月底完成身份证读取设备的配备工作。已配备经公安部门认证的身份证读取设备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经身份证读取设备验证及现场核验后,不再收取身份证复印件。

    与此同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经核查无误,且信息通过系统验证后,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知还明确,由于自治区公安厅和工商局的共享数据库不包含区外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属于自治区外的个人和企业办理不动产业务的,由登记机构负责复印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