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办法》,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

官网截图。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8个方面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净收入。公共收益收入范围,包括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等活动经营收入等8个方面,具体包括——

●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获得的经营收入;

利用非**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益;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管理费;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管理费;

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谁管理,怎么管理? 

《办法》提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物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摸底、建册,明确公共收益归属范围,规范共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相应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搭建公共收益资金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开设公共收益代管账户,单独列账管理,方便民众查询相关信息。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住宅物业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区灭失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公共收益账户余额处置方案

同时,产生公共收益的住宅物业须在每季度**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年末则要公示全年情况。

物管或业委会不按规定公示,或者拒不公示公共收益信息,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被处罚。涉嫌****或职务犯罪的,将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九个方面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按一定比例(不低于50%)用于补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公用设施设备保险;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召开、成立、换届等相关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各项工作补贴;

对项目公共收益的审计、物业服务评估、信息公开、房屋体检等专业第三方服务费用、税费;

抵扣物业服务费用或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费用。